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111号
原告:滁州市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C座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AYW9H。
法定代表人:张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全椒天马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HC2384。
法定代表人:饶洪宇,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瀚普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滁州市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滁州市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滁州市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雪萍
人民陪审员 许晓根
人民陪审员 王 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邓悦
书记员钱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