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上川村庄天二级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22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