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建筑工程公司、甘肃雄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雄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上诉人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建筑工程公司、甘肃雄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4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
审判员周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