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5民初585号
原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回族自治县川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镇镇长。
被告:***回族自治县川王镇铁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回族自治县川王镇人民政府、***回族自治县川王镇铁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铁成
审判员马小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