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川王镇人民政府、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川王镇铁洼村村民委员会与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回族自治县川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镇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回族自治县川王镇铁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回族自治县川王镇人民政府、上诉人***回族自治县川王镇铁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回族自治县川王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回族自治县川王镇铁洼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
审判员周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苏卉
书记员苏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