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357号
原告:江苏省某制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某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某制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