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财保270号
申请人: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1104(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翌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仪凤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翌光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翌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住建支行3405××××0986账户存款4258728.11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进行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淮北翌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住建支行3405××××0986账户存款4258728.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恒润昊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