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12民初1555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建省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0.90元,减半收取计1815.45元,由福建省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