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营前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2民初29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营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第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营前街道办事处、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8.5元,减半收取计1594.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