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临县昌泰选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1124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丁字桥镇拱桥村6组114号人,身份证号:512927197310073612。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西泽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县昌泰选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MAOGUGK06L,住所地:临县湍水头镇薛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西歆沣宸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9261832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19号4层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MAOKK03E8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汉,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小区杏园4号楼1单元19号,身份证号:140109198411202011。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公司、河北**公司、**公司、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对待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材料及传票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未依法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等书面材料,视为其对诉权的消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51.38元,减半收取1425.69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