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4民初594号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