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民初5567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王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西侧盘泗洲1号“咸宁碧桂园”丹桂香堤八街20号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