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民初55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显武,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银泉大道32号-13-1303,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郭显武与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556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显武与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且本院(2017)鄂0103民初5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三通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郭显武名下坐落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西侧盘泗洲1号“咸宁碧桂园”丹桂香堤八街20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