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禹治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房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房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20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国际商城A39AB号楼A3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房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47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