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房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20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国际商城A39AB号楼A3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房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47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淮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