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肖维京。
被告:高玉彬,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恺轶,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高玉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