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民初1167号
原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镇。
法定代表人:肖维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增,男,该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国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国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淮北市工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龙云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豆春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