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052号
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龙船大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0WRX12。
法定代表人:向绪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虞茗、谢晓丽,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茶城11栋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1437R。
法定代表人:徐三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利川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关东村七组城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6116655K。
法定代表人:徐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利川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7.00元,减半收取计4768.50元,由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相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