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135号
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龙船大道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0WRX12。
法定代表人:向绪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虞茗、谢晓丽,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三组(藕塘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0K3U12。
法定代表人:牟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坤,男,生于1979年12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相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