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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13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