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13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青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