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石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石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5735号
原告:扬州石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商务中心)1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广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光军,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扬州石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装修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双方签订民用装饰装修合同一份,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了装饰房屋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18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扬州石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邗江区,合同履行地应为本市邗江区,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双方协议向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虽然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但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双方合意,本案宜由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沈 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飞剑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