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35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中。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丁海红,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牟忠森,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石灰埠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491219805。
法定代表人:程小龙,职务: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丁海红、牟忠森、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制发(2021)鲁0781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丁海红、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丁海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1607003501154******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6228480298125******账户内的存款;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1544580**********账户内的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944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张希涛人民陪审员周顺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玉        静
书 记 员 张        佳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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