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35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蒋艳平,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牟忠森,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石灰埠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491219805。
法定代表人:程小龙,职务: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蒋艳平、牟忠森、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制发(2021)鲁0781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6228480299142******账户内的存款;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的9070107090942050******账户内的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944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张希涛人民陪审员周顺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玉 静 书 记 员 张 佳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