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83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术朋,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石灰埠村西。
被告:诸城市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龙华园A区5号。
法定代表人:杨奕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兵,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与被告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诸城市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晗
书 记 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