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9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潍坊坊子德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金国,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石灰埠村西。
法定代表人:程小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海,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斌,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潍坊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根据山东泰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的施工原因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所占比例较大,判决***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的损失数额并未确定,故本案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李玉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