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经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