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经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