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七经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鸿昌广场物业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5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