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鸿昌广场物业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上诉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3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