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蓟执字第31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县鸿昌广场物业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4)蓟民二初字第0967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