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蓟执字第31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县鸿昌广场物业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诚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4)蓟民二初字第0967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