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二初字第1947号
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鸿昌广场物业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