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蓟民二初字第1947号 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鸿昌广场物业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