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诚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催16号
申请人:***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3130XXXX40872901,票面金额为202140元,出票人为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包头铝业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北京银行西安高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瑞达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姣凤
审判员  路安平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