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4030号之一

申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华瀚科技工业园华瀚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111869。

负责人:姜振业。

委托代理人:黎思仪,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锦绣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492953。

法定代表人:魏金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行审265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作出的深坪环罚[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行政罚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被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350元,扣缴执行费350元后依法将300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行审2656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已足额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行审2656号行政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黄真光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