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419号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066XK。
负责人田蓓,职务行长。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锦绣园A栋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492953。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长国用(2011)第45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