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负责人姜振业。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金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深坪环罚[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经许可在中午进行噪声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作出的深坪环罚[2019]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刘 吉 明
人民陪审员 朱 雪 梅
人民陪审员 金 海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