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3185号
申请人:凤阳县鼎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浙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636079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嘉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Q3XD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凤阳县鼎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嘉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凤阳县鼎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嘉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5,96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阳县鼎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嘉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5,96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凤阳县鼎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