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0)湘0423执保155号
本院民事庭、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衡山县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山县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423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后移送执行局执行,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已保全完毕。现将保全的财产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行账号为43×××74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230000元)。
以上冻结时间为一年,即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2日止。
需延长查封、冻结、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财产被转移、不能继行保全等情形,该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