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7民初344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成都蜀源港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道港泰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蜀源港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成都蜀源港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笔记本电脑、1亩***损失、芋头损失共计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与郫都区******村一组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由***租用该村6.25亩土地用于种植业,租赁期限截止2023年8月31日。租用该地用于草莓种植,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先后投入40000元资金成本用于草莓种植,包含人工和种苗育苗移植。2020年8月,港泰公司的堆砂石的围墙倒塌,堵塞租赁土地旁边的排水渠,因港泰公司未及时疏通,暴雨后形成堰塞湖,将***承租土地全数淹没,种植的经济作物大面积死亡,造成数万元的损失。经多次与港泰公司联系商量赔偿损失,但港泰公司均以听说案涉租地即将到期为由不予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港泰公司辩称,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需到达3个方面的证明目的:1、有损害结果;2、被告有侵权行为或过错;3、行为或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由因果关系,才能证实其主张。***在2020年没有种植草莓或其他农作物,没有损害结果。港泰公司砂石倒塌并没有直接砸进***租赁的土地范围内,2020年8月郫都区夏季持续暴雨导致郫都区乃至成都市区均被水,淹砂石的倒塌与其所谓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案涉土地上不能修建任何的房屋,所谓的遗留电脑也不符合逻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土地流转协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的证言,因无身份信息,也未到庭经过双方质证,对其真实性存疑,故不予采信。关于***的证言,其在向港泰公司提供的证言中,明确确认“案涉租赁土地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未种植草莓和其他农作物”。但向***提到的证言中证实“港泰人员访问时,未阐述过出租户***未种植过农作物,只是误认为未种植草莓苗。但是种植的芋头和***还是清晰可见的”。在经法庭再次询问***时,称“港泰公司是村上打的,在村上签字的,没有看内容,就直接签字了”,对***提供的证言称“当时我很忙,那份是***拿给我签的,大部分内容我不清楚”。并称“关于蜀源港泰公司鹅卵石塌方一事2”,根本就不是事实,是2019年淹的,已经处理了。三次证言前后矛盾,对其真实性存疑,故对该份证言也不予采信。
根据***、港泰公司在庭审中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9月1日,***、***(乙方)与***渔塘坎村一组村民***、***、***、***(甲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将其承包土地租赁给乙方做种植,种植期间从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年租金为1500元。庭审中,*****,该处地块实际由自己一个人租赁。2019年因草莓苗被淹,港泰公司予以赔偿。***诉称2020年夏季租赁的种植地因港泰公司的砂石倒塌导致排水沟堵塞,以致租赁的土地再次被淹,种植物受损。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有损失的发生,也不能证实其损失与港泰公司砂石倒塌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