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水务局与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无棣县水务局。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棣县水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无棣县水务局作出的棣水政罚字(2013)第26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自行协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水务局作出的棣水政罚字(2013)第26号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