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聚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B1号楼5层505、506、519、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33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聚丰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