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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1902号 原告: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