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龙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泾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龙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龙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仍未预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