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5120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寿尧路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679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新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港南矿区光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068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新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774元,由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