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新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龙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821执90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龙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龙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找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王新林审判员王自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文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