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菏泽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91民初5750号 原告:菏泽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菏泽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 原告菏泽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16606.68元及利息(分别以7500元、209106.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2023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200元及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1558元及利息(以215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机制红砖、中沙、钢筋等工程所用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022年12月24日、2023年1月7日,被告分别出具材料结算单两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共计216606.68元。2022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路面切割劳务用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22年12月14日,被告出具劳务结算单一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0200元。2022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三轮车、挖掘机等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2022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机械结算单一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47850元,后被告已支付26292元,剩余21558元未付。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费用。特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欠对方的钱和原告沟通过,不是被告不想给付该款项,而是由于鲁西新区财政一直未给被告单位拨款,才造成今天的拖欠状况,被告的确没有钱款来支付给对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机制红砖、中沙、钢筋等工程所用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022年12月24日、2023年1月7日被告分别出具材料结算单两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7500元、209106.68元,共计216606.68元。2022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路面切割劳务用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22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劳务结算单一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0200元。2022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三轮车、挖掘机等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2022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机械结算单一张,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47850元,后被告已支付26292元,剩余21558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于2023年1月9日就上述未付款项向原告出具了应收款结算单。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的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某甲公司请求被告某乙公司偿还案涉机械租赁费21558元、劳务费10200元、材料款216606.68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租赁费21558元、劳务费10200元、材料款216606.68元,共计248364.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48364.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菏泽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62元,均由被告菏泽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