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陈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29民初31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丰厚村丰厚移民点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63********。 被告:***,男,198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沿溪镇沿溪街24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4********。 被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开发区九里工业园河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3805911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868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0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