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35民初26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8681,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调查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8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850万元,保险期为2023年10月10日零时至2024年10月09日二十四时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5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保全期限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9月2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