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29民初625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口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城口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38元,由原告山东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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