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口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某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城口工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3)渝0229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经一审被告重庆城口工某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3)渝0229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因撤回一审起诉减半收取15,8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因撤回一审起诉减半收取15,800元,由重庆城口工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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