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城口县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2110号
原告: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后街3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567897051。
法定代表人:徐兴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系公司职工),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城口县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工业园区A区师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78979753X。
法定代表人:廖家润,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忠(系公司职工),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原告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口县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775元,由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维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莉
书记员李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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