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泰正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29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567897051。
法定代表人:徐兴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泰正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大元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68914080N。
法定代表人:汪文高,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泰正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城口县锰污染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淘汰锰行业落后产能奖补资金560万元。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城口县高燕乡泰山村2社A-2工业用地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缴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蔡  道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余秋江
书记员袁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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