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执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567897051。
法定代表人:徐兴健,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口县通渝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青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530885102。
法定代表人:谭斌,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口县通渝铁合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29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城口县通渝铁合金有限公司应给付租金194,000元,及以实际下欠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本院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燎
审 判 员 雷波
审 判 员 张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露
书 记 员 宋婷